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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7篇)

时间:2023-07-21 16:05:05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1?

  【分

  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和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

  平,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七十年前毛泽东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题词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建议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中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成就伟业最可靠的主心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青少年体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解决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缺少场地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建议明确职业体育发展方向,加强业余体育后备队伍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身体健康和文化教育有关权益保障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体健康;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鼓励我国体育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增强国际体育话语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八、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体育仲裁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体育仲裁的依据和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申请体育仲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

  九、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十、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对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我国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运动员、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学校、单项体育协会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对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措施更加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3?

  【分

  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上午对体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需要国家有力保障,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中的“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修改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对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培养体育科技人才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对运动员培养、管理和教育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主力军,在加强对运动员培养、管理和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对运动员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展现奋勇拼搏、超越自我的良好精神面貌提出明确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今年年初中办国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对体育公园、特色体育公园建设提出了要求,建议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体育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公民体育权利保障与《体育法》修改

  黄鑫;符丁友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6(000)001【摘

  要】“依法治体”是“依法治国”在体育领域的体现,实现“依法治体”关键为实施《体育法》和保障公民体育权,其中后者既是前者的目标和原则,也是“依法治体”之核心所在。两者结合便要求从权利保障的视角检视《体育法》,它虽对公民体育权有所涉及,但存在诸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修改《体育法》应从宪法着手,明确体育权的内涵,再以既有法律文本为基础逐一进行规范分析,客观评价,最终形成了修改现行《体育法》的七点具体建议。

  【总页数】5页(P106-110)

  【作

  者】黄鑫;符丁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湖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410006【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36【相关文献】

  1.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跨越《体育法》修订——以实然权利保障为分析视角2.《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3.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法》修改研究——基于30国体育法的文本分析4.体育法治与

  《体育法》的修改

  ——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25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5.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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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9?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体育法。社会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牵头成立了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社会委多次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交换意见,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视频座谈等形式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广泛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企业、学校,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二、体育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体育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体育权益,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体育法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体育法修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着力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推动完善国家体育健康评价体系和标准制度,健全体育事业共建、体育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突出依法保护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明确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提高全民族的体质健康水平,确保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二是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发展不协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体育促进全民健康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青少年体质下降趋势明显,体育组织发展不规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不顺畅,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体育仲裁缺失,监督管理不到位,体育执法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体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三是确保修法与体育事业改革协同推进。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各地也出台了许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修订草案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将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做法写入了法律。

  四是做好体育相关领域衔接协调。一方面,修法坚持系统观念,既处理好体育内部各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又注重促进体育与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其他领域协同发展。在强调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定位的同时,做好与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仲裁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另一方面,修法坚持立足国情,做好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既汲取国外经验,尊重并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理解与掌握,更落脚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中国特色。

  三、体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体育法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2009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个别条文的修改。总体来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现行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根据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修订草案目前有11章,分别为总则、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到109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充实总则规定

  为实现体育与国家战略的对接,增加“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以全民健身为基础”的体育工作方针;根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强调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增加“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突出权利导向,明确规定平等参与权利,并在其后章节予以具体保障;将原第二章中有关保护传统体育的条文上升至总则,凸显对传统体育保护的重视;增设“体育活动原则”条款,规定了体育活动需要遵守的普遍规则;增设“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二)强化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对提升国民体质,促进全民健康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章名由“社会体育”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条款;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增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具体措施;规定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给予特殊保障;与时俱进地对文字进行修改调整,使得条文更加贴近现实。

  (三)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

  学校是传授体育知识,培养学生体育习惯的重要阵地。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校体育中明确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新增“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条款,以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修改“体育考试”条款,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

  育中的地位,最终实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此外,还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

  (四)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体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修订草案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调整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款,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新增职业体育条款,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

  (五)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新增反兴奋剂章节,体现了我国反兴奋剂的决心。主要内容是将反兴奋剂条例进行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内容,对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原则;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反兴奋剂管理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反兴奋剂国际合作等。

  (六)发挥体育组织作用

  “体育社会团体”章名更改为“体育组织”,顺应了国家有关要求和时代发展趋势,“体育社会团体”是“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更广、更大。进一步弱化行政色彩,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以及与行业管理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关系,更符合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增维权和自律条款,保障体育组织权利,促进单项体育协会的健康发展。

  (七)监管和促进并重

  体育事业发展既要科学监管也要加大保护。修订草案用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三个章节分别予以体现。保障条件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开放等方面,细化了有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和刚性,以将全民健身落到实处。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让修订后的体育法更加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体育法修订解读全文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这份修订后的体育法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以下是本文的详细解读。

  一、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对原有的体育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强了体育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修订后的体育法更加明确界定了体育的范畴和内容,同时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

  二、加强对体育产业的规范管理

  修订草案在原有体育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体育产业的规范管理。这包括对体育器材、体育场馆、体育赛事、体育组织等方面的管理。

  三、保障体育从业者的权益

  修订草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的同时,也特别加强了对体育从业者的保护。这一点对于目前体育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四、倡导全民健身

  修订草案强调要实现全民健身,提高国民体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机构应当加大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的义务。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体育法更加符合中国体育产业的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管理、保障从业者权益、倡导全民健身等方面的重要性。相信这份修订后的体育法能够更好地推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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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我们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涵义和要求,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释义。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这一主题,分步骤阐述其内容。

  第一步:体育法的概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概述。体育法是在保障公民体育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法律。体育法明确了体育的基本定义,即包括健身锻炼、竞技比赛、文化体育、比赛组织和管理等方面。体育法还规定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包括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体育改革、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等。

  第二步:公民体育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体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参加体育锻炼、比赛等活动的权利,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健身锻炼场所和设施,保障公民进行健身锻炼、体育比赛等的权利,并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步:体育组织和管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组织和管理的规定。体育法规定了体育组织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对体育比赛的组织和管理、运动员的选拔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体育组织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体育法规定了管理监督机制,明确了惩戒措施。

  第四步:体育产业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体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投入体育产业,提高体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体育法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组织实施体育产业政策、推进国

  际体育交流合作等方面。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释义意义重大,从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到体育产业的发展,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各级政府、体育组织和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法的要求,推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主要争议与立法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8.29?

  【文

  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

  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

  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

  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

  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

  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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