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细化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监管。
民办高校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确保学校办学稳定和教育秩序正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配办学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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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权)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市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章
分配条件
第五条(费用提取)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权益,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民办高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办学条件)
民办高校应当落实法人财产权,办学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办学条件的相关情况以年度检查数据为准。
民办高校应当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学校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0%或者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同类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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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学校利润分配后流动资金可覆盖下一年年度债务及利息。
民办高校名下占地面积和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基本达标,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
民办高校制定的年度预算中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内容和金额。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依法缴纳相关税款,有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举办者或者实控人没有拖欠学校债务,财政性经费不得参与分配。
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条(制度要求)
民办高校应当制定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在章程中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相关内容。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应当符合章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规定。
第九条
(法人治理)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或者实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条(年检情况)
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前,应当确保上年度检查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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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自查)
完成年度财务结算后,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根据股东提议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分配办学结余。决定要分配办学结余的,由民办高校对照本办法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由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制定分配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取利润的10%列入学校发展基金(法定公积金)。
第十二条(内部决策)
民办高校向督导专员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督导专员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并提出意见。
民办高校依次召开党组织会议并提出意见、决策机构会议并形成决议、监督机构会议并提出意见,待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通过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民办高校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材料准备)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方案和报告,包括: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方案、督导专员关于学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报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奖励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决议和报告,包括学校党组织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学校监督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会议纪要、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决议、学校股东会审议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的决议、学校教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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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会议报告;民办高校满足分配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学校年度预算备案材料、学校上年度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学校已计提相关费用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书面报告)
民办高校应当在办学结余分配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结余分配)
民办高校符合办学结余分配条件且完成相关分配程序后,按照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分配办学结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分配检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影响年度检查结论,以及民办高校的其他扶持奖励和评奖评优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监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等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规范的管理,并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在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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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分配条件或者分配程序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对于办学结余分配情况检查或者专项审计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等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学校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限期纠正违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在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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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印发
篇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行意见(试行)
民办学校主要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和民办培训机构等,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一样承当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担。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党章》《x民办教育增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省民办学校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行意见。
1、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1、主要职责。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役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1)保证政治方向。宣扬履行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宣扬履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毛病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进程,密切联系、热情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1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促进感情,激起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忱。(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展开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增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材。(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展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构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材提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6)加强本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平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1阵线工作。
2、主要任务。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点地位,掌控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份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点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要突出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养成,推动学校把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教育贯穿各项工作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要突出诚信遵法,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动,避免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2、推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3、明确领导体制。依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各级党委教
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统1领导和调和本地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民办学校党员数到达1定范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民办学校党委(党总支)或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民办培训机构党委(党总支),领导和指点下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大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催促指点所属民办学校党组织定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指点做好党的建设的其它工作。民办高校党委换届时,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的,其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人选要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隶属相干设区市党委的,其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人选要报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审批。各地要加强工作气力配备,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民办学校党委(党总支)正常展开工作。
4、理顺管理体系。依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
配合、主动做好指点和管理工作。南昌地区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统1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南昌地区之外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1般隶属于所在市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1般隶属于县(市、区)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1般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小微型民办培训机构,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进行兜底管理。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肯定。
5、建立党建工作台账。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所辖的民办学校进行专项调查摸
底,依照“1个学校1张表”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省、市、县、乡4级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6、依托民办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定期进行换届。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消作出决定。
7、依托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当地民办学校党委(党总支)或主管部门党组织,依照“1管5”原则(1个党支部覆盖5家民办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但范围较大的民办学校,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指点员、骨干党员,帮助民办学校建立“派出型”党支部。对未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途径积极展开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3、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8、选优配强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依照政治素质过硬、党建工作经验丰富、熟习高等教育管理、组织调和和管理能力强的要求,把“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配到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岗位上来。民办高校党委书记1般从身体健康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高校在职或退休的正厅级党员干部当选派,也可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熟习高等教育工作的在职或退休的正厅级党员干部当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具
体负责。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出现空缺或需要调剂,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事前报请省委组织部备案后,召开省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进行任免。
9、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干
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民办高校督导专员1般由党委书记兼任。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当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具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应成立纪检监察机构,配备纪委书记和纪检工作人员,推动反腐倡廉向民办学校延伸。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选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拓宽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选配渠道。重视提拔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的“双强型”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1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负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适合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通过选派、公然招聘等方式产生。办学范围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负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建立联合党支部的,1般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或党建工作指点员担负。
11、加强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和管理。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基层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计划。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由省、市级党委组织、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培训,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由市、县级党委组织、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书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组织党工委负责培训。每名党组织书记每一年最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制定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考核
办法,落实党组织书记叙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嘉奖;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
4、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2、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精神,依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通过实行民办学校发展党员计划倾斜,适当增加民办学校发展党员数量,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党员。加强入党积极份子教育培养,重视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育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干制度,提多发展党员质量。重视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
13、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请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避免“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产生。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1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1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民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避免1转了之乃至推出不管。
14、做实做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民办学校“两学1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学习___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等,教育党员坚定理想信心,提高政治觉悟,自觉践行“3严3实”要求,严格守纪律讲规矩。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建立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推行党员主题活动日制度,坚持“3会1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党组织书记每一年最少讲1次党课。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5、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15、推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头脑。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贯穿结合融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进程,引导师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催促民办学校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实行思想政治课“名师工程”,安排政治强、业务精、风格好、综合素质高的老师授课。党组织书纪要带头讲情势政策课,回答好师生关心的热门难点问题。发挥思想政治课教师的理论宣讲作用,加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和民办高校大学生理论骨干培训。探索民办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情势
与评价机制改革,重视进程管理和操行评定。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宏扬井冈山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掘以井冈山精神为代表的江西丰富红色文化育人功能,利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开实践教育和课外活动,讲好红色故事,宏扬井冈山精神。
1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气力。民办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两重身份,要纳入学校人材队伍建设整体计划,完善提拔、培养、鼓励机制。民办高校要严格落实省委相干文件要求,每一个院系最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依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依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依照师生1:35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教师。每一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构成1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良好的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气力。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老师平均水平。制定落实民办高校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提升办法和保障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6、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17、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地方党委要切实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加强兼顾协商和宏观指点,牵头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具体措施;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要负起直接责任,强化指点和催促,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工作。对实行党建责任不力,民办学校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长时间薄弱的,要严肃问责。
18、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1,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催促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履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推动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
会,办学范围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依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未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的,可参加学校的决策机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触及民办学校发展计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触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19、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民办高校要按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气力从事党的组织、宣扬、纪检等方面的工作。民办中小学校也要保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要依照生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将党组织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民办学校党员交纳党费可全额返还。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有经费、活动有场所。
20、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巡察。针对民办高校基层党建薄弱、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薄弱环节,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政工作巡察制度,针对性提出“诊断”报告,促其整改提高,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重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绩效考核,把党建工作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党建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党委书纪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诫勉约谈。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催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消办学资历。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标准,每5年展
开1次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我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水平。
要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党的建设,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老师实际,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党的组织
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篇三:《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扬教工委发〔〕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教育局党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市直各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扬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扬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
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号)、《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号),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全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校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坚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中小学党建工作部署,着力强化党内政治生活,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三条中小学校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以下、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学校正式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不足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人;党员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人的学校或教学点,采取联建、挂靠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调剂或聘任党员教师,或根据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党组织的组建与学校的建立和发展同步筹划、同步实施,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四条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委员会组成以名为宜,总支委员会的组成以人为宜,党的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以人为宜。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工、青、妇委员,以及文体委员、保密委员。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总支委员会任期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年或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学校党组织设立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名以上的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第五条党组织书记的选配。党组织书记一般应从具备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经过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锻炼的党员教师中选拔。学校党政领导配备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一般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副校长,党员校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
副书记。推行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肩挑”,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人兼任的,应设专职副书记,规模较大、党员数量较多的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投入足够的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学校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书记,按程序及时调整。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天。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对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要求、同等标准。
第六条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教学业务骨干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学校同级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教职工,应将党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范围。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其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推行年轻干部成长“青蓝工程”,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以“一校一品”建设活动为载体,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五)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以师德“百千万工程”为载体,以“四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主线,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度,对党员教师师德违规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除受行政处分外,同时按党内相关规定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的,上级党组织同时追究党组织书记的责任。
(六)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落实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尤其要强化对学校资金使用、招生考试、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在时间、场地等方面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民主党派人士较多的学校要提供固定活动场所,设民主党派人士活动室。条件成熟的党支部可
聘请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党内观察员,加强党组织和群众之间联系。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讨论本级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领党委(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织建设总体工作中,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教教育,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增强党性意识、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查处腐
败的惩戒机制,严厉惩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抓好党委(总支、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总支、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组织好党委(总支、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组织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四)团结带领党委(总支、支部)所有成员及广大教职工圆满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根据党委(总支、支部)的意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委(总支、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五)带领党委(总支、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六)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协助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临时主持党委(总支、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党组织主要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党组织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党组织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章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条党员发展
(一)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
党员发展质量关。
(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第十一条党员教育
(一)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定期组织党员教师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鼓励党员教师积极参与“我是党课主讲人”活动,并使之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把学习型党组织与“书香校园”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教师阅读工程”活动,提高学习质量。加强党员教师学法工作,提高法治素养。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三)组织教育活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和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社会实践等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开展典型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先进集体和优秀共
产党员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开展警示教育为辅,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
(五)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途径,以“微讲坛”、“微课堂”、“微媒体”的形式,搭建网上党员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二条党员管理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教师的材料审核和转出党员教师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从教职工聘用环节开始就要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并纳入有效管理。
(三)加强各类流动党员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实施好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组织暂时纳入本校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及时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相关学校或单位党组织做好暂时流动到校外的本校党员组织关系的交接与管理工作。
(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自觉执行《扬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做好《党员证》登记核发、使用与管理工作。《党员证》如实记录党员交纳党费、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内奖惩、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途径。
(六)督促党员规范佩戴党徽,扫描“共产党员”、“江苏先锋”、“先锋扬州”微信二维码,加入基层组织群,参加党性教育,接受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党内激励关怀
(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组织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组织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第十四条党员作用发挥
(一)推动党员爱岗敬业。设立党员先锋岗、工作站、责任区、服务窗口等,创新开展“亮身份、亮承诺、亮业绩”、“一个支部一面旗”活动,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党员争先进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密切党员同一般师生的联系,拓宽党员服务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章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党组织实际开展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无故(或屡次借故请假)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坚持“三会一课”。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
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不少于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次、党课每季度不少于次。
第十七条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年举行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遇有特殊情况或根据上级要求,可适时组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开展谈心谈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次,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
第十九条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每年开展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条开展党日活动。每月日(扬州市“党员统一活动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上级党组织牵头抓总,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了解和研究基层党组织工作,针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履行好主体责任。党组织书
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员校长切实履行双重岗位职责,其他党员领导人员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努力形成“抓班子、班子抓,抓书记、书记抓”的党建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条联系基层机制。建立党委(总支)的学校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四条工作运行机制
(一)健全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由校长、副校长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在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党组织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事先要经过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在重要事项上发生意见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策。
(二)健全监督协调制度。党组织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类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组织动员学校党员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其顺利实施。定期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问题。校长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抓好述职考评。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底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组织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应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元的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
第二十七条督促检查机制。上级党组织应对照本《标准》,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将督查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与教
育教学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中共扬州市委教育工委、中共扬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任务清单》
.《中小学校党务工作者主要任务清单》
篇四:《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民办学校作为新兴的教育模式,在推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民办学校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加强民办学校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党员们更加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真正站在党的立场上,坚定理想信念,以正确的思想跟党联系在一起。
其次,应结合校园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有关党的宣传活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促进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的影响力。
最后,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及时增加党员,完善党的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党的纪律管理,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总之,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社会教育进步、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党的发展和强化的重要手段。
篇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在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民办学校党组织必须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定推进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的思想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更为坚强有力的党的组织和思想保证,推动民办教育全面发展。具体重点任务如下:
1、加强党组织基层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党委、支部等组织机构设置,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推動基層黨組織建设,積極推進黨組織基層化、常態化、制度化,在社會中發揮示範效應;
2、强化党员的教育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党员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弘扬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员的理论修养和业务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努力推进党员的政治地位,激发党员的高度工作热情;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应从严从实、全面保证党员干部廉洁奉公,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监督,认真执行党的纪律处分方案,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擦亮廉政文化招牌,激发师生的爱校、敬师、爱生的道德风尚;
4、推进“服务型”党建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党
建工作创新,在服务教育发展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紧紧抓住全员发展、素质提升、职业发展、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等重点环节,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效率和民办学校的整体形象提升。
5、提高民办学校党的领导能力。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强化民办学校的党组织功能,提高民办学校党组织的科学化程度,加强党的领导力度,推动民办学校的各项工作稳步开展,为广大师生和家长营造和谐、优质的教育环境。
6、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民办学校党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提高思想教育工作水平,加强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的基础,增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为民办教育发展取得新的、更加可持续的成效。
以上是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可以更好地指导民办学校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方向,提高民办学校内部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为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民办学校在社会地位上日益重要,但在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方面仍然存在欠缺,因此加强于完善该类学校党的建设就具有了更多的必要性。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民办学校真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提出如下的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1、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民办学校应踏实推进党组织基层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建设,完善党委、支部等组织机构设置,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加强党员的修养和管理。提高党员的崇高精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达到真正的思想上的共鸣,增进党员对党和人民的深厚感情,真正做到党员说在内,做在心中。发动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党的核心任务而不断奋斗。
3、优化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积极培育优秀教师和领导团队,落实师德师风,注重质量与效益、教育与整体素养的有机结合,以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方面的全面修养为关键,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
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应从制度、监督、宣传、纠风、告白、查处等方面,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切从教师尊重学生,师德师风严明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严格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纪律处分制度,并通过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宣传廉政建设等举措,提高党员和教师员工的守法意识和风清气正的素质。
5、打好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监督、严格管理制度推进民办学校的服务型党建,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贯彻走
进群众、依靠群众的理念,构建创新的教育服务体系。
6、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民办学校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学生深入社区、进一步贴近师生生活和社会需求,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服务文化,推动民办学校党建下基层组织不断壮大,利用志愿服务的平台,不断提升民办教育的品质和形象。
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是团结师生,形成有效合力的过程,应根据本校的特点,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注重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增强本校党的建设力度与实效性,提高本校党员干部在学校管理与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